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
- 第55條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代理…
- 第56條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第57條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 第58條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代理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 第59條關於外國代理人,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規則其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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