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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代理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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