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法規: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