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四章 教育訓練 第25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