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