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準備金之財源如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之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以下簡稱銀行業以外金融業)營業稅稅款。二、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以下簡稱金融業)營業稅稅款。三、本準備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