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