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
- 第3條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一、各項費…
- 第4條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
- 第5條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
- 第6條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
- 第8條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將一般帳簿資產轉…
- 第9條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
- 第10條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為限…
- 第10-1條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應符合下列規…
- 第11條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公債、國庫券。三、金融債券、可…
- 第12條保險人為前條之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辦理放款。二、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資資產或與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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