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一、各項費用。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三、相關警語。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