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險契約:
(一)保險契約轉換條款。
(二)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保險商品說明書:
(一)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三)經營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四)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五)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六)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前項說明書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
- 第20條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以下…
- 第21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依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
- 第23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或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
- 第24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於前項…
- 第25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26條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 第27條保險人應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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