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7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前二項金額得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