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及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及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及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為之。
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業務稽查事宜,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稽查作業規定為之。
前二項所列處理要點、處理原則及作業規定,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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