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預計取得股份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五、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投資保險公司之相關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