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2條 法規: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