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