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