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