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