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第7條 法規: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依本條例計算之本息,由銀行於本條例公布後一個月內結算,通知債權人提取,未提取者,停止給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