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核准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機構。
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