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設立及變更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公司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