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2條 法規: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2條 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銀行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