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名稱及其住所。三、信託目的。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期間。六、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八、受託人之責任。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十、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十一、簽訂契約之日期或立遺囑之日期。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