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