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