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法規: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