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銀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銀行法母法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3條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局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協理)、經理、副經理。在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分部)主任;理事、監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