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法規: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銀行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銀行,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銀行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股股票代碼。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