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 第3條下列機構得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一、電子支付機構。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
- 第4條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如下:一、提供客戶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
- 第5條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但銀行經營銀行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
- 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或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就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所生款項匯入或匯出,得由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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