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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核准函後,始得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為核准前,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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