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2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
- 第73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
- 第74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
- 第75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第76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
- 第77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
- 第78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
- 第79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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