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7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三節 參股投資 第77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