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7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分行 第67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