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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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