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1條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一節 代表人辦事處
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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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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