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