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
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三節 參股投資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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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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