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6-1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