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三、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四、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五、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六、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