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16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海關核准進口;其限額由財政部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