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第11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