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4-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且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主管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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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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