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8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敍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