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4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電子票證之發行 第4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