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1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電子票證之發行 第5-1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款項,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