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5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1-0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