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3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