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卡人利益之虞,主管機關得命其將電子票證業務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電子票證業務者,應洽由其他發行機構承受其電子票證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發行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發行機構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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