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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
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主管機關對發行機構、有違法嫌疑之負責人或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其為財產之移轉、交付或行使其他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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