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4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